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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刑罚制度的风雨历程 ---以主刑为轴分析

  论古代刑罚制度的风雨历程

  ---以主刑为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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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罚是刑法的重要内容,是随着国家的出现,刑法得到确立之时,便也因此诞生并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发展与演变,发挥着其特有的价值功能。本文从中国刑罚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特点进行梳理与论述,让人更深入地了解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希望能为现代法治建设有所启发和参考。

  关键词:刑罚制度;主刑;发展演变;价值
 


  在研究中国刑罚制度的过程中,古代刑罚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古中国是一个重刑主义国家,因此刑法在古代中国非常发达,对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也具有非常深刻的影响。刑罚是随着法律制度的建立而出现,并在往后的历朝历代中不断损益、不断发展,并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开始了其不断积累、不断演变,并最终发展成为一个体系完备、内容精深、蕴涵着中国传统文化底蕴的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的刑罚从最初的简单惩治手段不断演变并最终形成了一个内容繁杂、结构严密、具有广泛的社会调解功能的刑罚体系,其存续时间之长,适用范围之广,对古代中国社会生活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刑罚制度的起源

  研究刑法,离不开对刑罚制度探讨,那么中国的刑罚制度从什么时候就开始有了呢?学者有不同看法和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源于习惯说认为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对敌人或者伤害集体利益的成员所做出一些习惯性的惩罚,而这些习惯性的惩罚也就是刑罚的起源;二、刑起于兵说认为刑罚最早来源是用于对违反纪律的士兵的惩罚开始的;三、刑起源于夏代说认为刑罚起源夏朝的刑法。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最有说服力的,因为法律与国家都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需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故而法律(包括刑罚)的确立是建立在国家产生的基础上的---最早理应是夏代。

  二、习惯法刑罚制度建立

  (一)奴隶制五刑产生于夏商时期

  夏朝建立后,为了巩固其政权,吸收了有苗氏部落推行的刖、劓、黥等惩罚措施,同时加以损益,形成了以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刑罚为主的刑罚制度。墨刑是一种在罪犯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上文字或者图案,再沾染上墨,以此来作为遭受此种刑罚的罪犯的一种标志的刑罚;劓刑是割去犯人鼻子的一种刑罚;刖刑是砍去受罚者左脚、右脚或者双脚的一种刑罚;宫刑则是用利刃割掉罪犯生殖器的一种刑罚;大辟就是死刑,例如贼、昏和墨三种罪都要适用大辟,奴隶制五刑初步确立,从此影响中国数千年之久。殷商时期,统治者们沿用夏代五刑,并将其作为国家的主要刑罚正式确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另外当时也已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引为后比。总的来说,夏、商两代的刑罚是以奴隶制五刑为主,主要是肉刑和死刑,特别残酷。

  (二)奴隶制五刑初步发展于西周时期

  西周时代,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是奴隶社会最繁盛时期,其法律制度及刑罚体系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前代的内容,延续了夏商时期的奴隶制五刑。西周是以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刑罚作为整个国家的主要刑罚,并进一步发展光大。较之于夏商时期,西周时期的奴隶制五刑适用范围更广,处罚程度也更为严苛,奴隶制五刑在西周时期得到初步发展。

  三、成文法刑罚制度全面确立

  公元前221年,秦王朝建立后,其法律制度也随之转变为封建制性质,刑罚制度也以文字的形式被写入律令中,在商鞅、李斯、韩非子等一大批著名的法家学派思想家、政治家、学者的主持和推动下,以法家重刑主义理论作为立法和治国的刑罚体制最终发展成为一套繁杂而又严密、残酷而又严苛的成文法刑罚体系,刑罚主要有:①生命刑即死刑,据文献资料记载,死刑的执行方式达数十种之多,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族、阬、具五刑、车裂、腰斩等。如最高司法长官廷尉李斯就是被秦二世以谋逆之罪适用腰斩和族两种刑罚处死。②身体刑即肉刑,继续沿用奴隶社会时期的墨、劓、宫等肉刑,有时也与劳役刑结合起来对犯人使用。③身份刑即剥夺犯人的爵位、官职等政治身份的刑罚,主要适用官吏和贵族以及立有功劳的军士犯人。此外,秦朝还创置了劳役刑、财产刑、流放刑、耻辱刑等。这些刑罚制度在汉代几乎是全部被承继并发扬光大,其中肉刑一度被废除。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为后世统治者所借鉴,并在一定程度上沿用,继续发挥着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力。

  四、封建制五刑确立和刑罚儒家化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制五刑雏形形成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存在数千年之久的肉刑全面被废除,徒刑、流刑等新的刑种被正式制度化。《北齐律》将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正式确立为法定刑罚,这标志着后世的封建制五刑的雏形开始出现,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转变,刑罚趋向文明化。

  (二) 隋唐时期封建制五刑确立

  《开皇律》是隋朝法制史上的一部经典著作,被当代学者倪正茂赞誉为“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它吸取了前朝法制发展的丰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在刑罚制度方面,《开皇律》首度正式确立了重轻有序、规范而完备的以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为内容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共计五刑二十等。它较于野蛮而残酷的奴隶制五刑而言,可谓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顺应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历史趋势。到了唐代,出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继续继承隋朝封建制五刑,但其顺序排列反过来了,依次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并与礼融合,共同发挥功效,刑罚制度趋向宽缓。为此,封建制五刑完全建立, 并一直为往后的封建王朝所沿用。

  五、刑罚制度出现历史性倒退

  (一)宋元时期刑罚制度新变化

  宋朝基本上承袭了唐律的刑罚制度,但也有改变:(1)“折杖法”的颁行,是将除死刑外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换成臀杖和脊杖,以便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2)管置刑的创设,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从而达到惩治的目的,其性质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3)配役刑的广泛使用,常附加黥刺和杖责二刑。但多为刺配,其中刺就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是指流刑的配役。(4)凌迟刑,是一种将人身体上的肉用刀子一刀刀割去,从而使受刑者极端痛苦,慢慢死亡的一种极其残忍的酷刑,元、明、清三代继续沿用。元朝是少数民族王朝,其刑罚制度呈现出民族性和包容性的特征,带有许多民族传统内容如奴隶制五刑中的黥刑和劓刑得以适用,还出现了“醢”、“剥皮”等许多法外酷刑。因此宋元朝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历史倒退性。

  (二)明清时期刑罚制度异常严苛

  明朝时期除保留两宋以来的凌迟刑、刺配刑外,又增加了充军刑。充军地点分极远、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五等,而刑期则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并将廷杖制度化,还创设了枭令、枷号、枷项、发遣等残酷刑罚。《大清律例》沿袭隋、唐以来建立起来的以封建制五刑为主的刑罚制度,但也创设了“发遣”,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或者发遣至边疆地区当差,把死刑分为斩绞二种,还有许多非法定之刑,如凌迟、枭首、戮尸等野蛮残酷刑罚。

  (三)古刑罚制度终结于清朝末期

  清朝末期,西方先进思想涌入中国,人民的意识开始觉醒并逐迅速提高,日益强烈要求建立一个更加文明、人道的新的刑罚制度。清政府迫于形势的需要, 为了挽救即将溃败的封建王朝,1910年公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残酷的刑罚刑罚及缘坐制度,将笞杖刑改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确立了以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分斩、绞二等)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刑罚体系。1911年公布了《大清新刑律》,把刑罚确定为死刑(仅规定了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等五种主刑,从刑则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为此,正式宣告长达数千年的中国古代刑罚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结语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产生及其演变的根本原因是其背后反映出的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发展与统治阶级的阶级属性,以及由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刑罚理念共同决定的。中国古代刑罚制度,随着作为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的产生应运而生,从习惯法模式向成文法形态转变,再到刑罚儒家化,使得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最后又在宋元明清时期出现历史倒退现象(即由宽缓趋向严苛)乃至退出历史舞台。这种种迹象无不反映出中国古代社会历史的发展历程与阶级斗争的形势,为我们呈现出中国古代人们的社会生活状态,期盼在今后法治建设中加以深思和有效借鉴。
 


  参考文献:

  [1]章超一.论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J].华黑龙江史志,2013,5.

  [2]李青.古代贵族刑罚特权初探[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3]薛为行.论唐代以后刑罚制度变革[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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