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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浅谈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舒易求

  (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 湖南张家界 427000)

  摘要:人证是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之一,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是实践中证人不愿意作证,尤其是出庭作证的就更少了,究其原因,主要是证人缺乏权利保护。近年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针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依旧存在诸多的不足。本文着眼刑事证人保护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了浅显的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刑事证人;安全保护;经济补助;证人保护
 


  前言:证人证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特别是对直接证据不够的刑事案件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人证是活的证据,是动态的,直接明了。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到,证人或者举报人时常受到犯罪分子的打击报复,这就可能导致很多的证人因为担心自己或者是家庭的原因不愿意作证。这就大幅度地提升了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的难度,也是所有侦查部门侦破案件的难题所在。

  一、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方面的法定义务。然而证人能否愿意提供证词,尤其是真实证词,其前提条件就是可以保护证人的自身安全以及证人亲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整体的证人保护模式,确保证人和家属安全,证人在提供证词的时候首先会考虑没有后顾之忧,可以无担忧的出来作证。司法部门希望人民群众更好地协助办案部门侦破案情,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大幅度的提升法律的威慑力{1]。

  对于证人保护而言,我国立法上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比如《宪法》中规定不能打击报复证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检察院与法院应该保护证人和其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中规定报复证人以及证人家属的应该采取相应的刑事处罚。所以说,根据当下的立法来看,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证人保护模式大体的骨架,但是依旧不够具体和全面,例如关于证人安全与误工费的保护方面规定还是很少的,证人保护的模式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

  二、证人保护制度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划分有待明确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检法等机关均有保护证人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但是有关的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责任制度,也没有规定在特定阶段公检法所具有的具体职责。我们知道,证人和证人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侦查阶段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诉阶段是检察院负责,案件审理阶段由法院负责,但是在案情结束后就没有明确的部门负责了,法律和有关部门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若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三个部门间有可能发生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证人以及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障[2]。

  (二)证人的保护领域有限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针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群体性的犯罪以及危害人身安全犯罪等,这类的犯罪案件中有具体的证人保护措施,而其他大量地普通刑事案件,则缺乏保护措施方面的规定。对于证人的安全在面临危险时,谁也无法预测与预防,针对与安全保护的措施的程序方面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缺位

  针对与我国当下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讲,其中重要的部分是把证人以及证人家属的安全在受到报复和威胁后,才有相应的追究制度,严重缺乏预防危险的方法,对于保护证人没有执行或者是执行不到位的责任,没有符合的处理措施。

  (四)证人的补偿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当下的情况是,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证人在提供证词后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助[3]。针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工作部门不可以降低工资和奖金等待遇。针对于没有正式工作的证人来讲能否提供经济的补助,证人因为提供证词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证人对于经济损失补偿的请求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对于补偿出现偏差又该怎样提出救济,一系列的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

  (五)证人权利保护程序模糊

  我国现阶段的证人保护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但在证人的保护制度中采用特殊保护制度的案件有限,例如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案件中有特殊保护,能够激励证人大胆出示证言,可其他类型案件中如职务犯罪中的证人来讲,举报人或者是证人在受到报复的情况,要想获得保护不知道如何获取,有关部门的保护也是无法可依[4]。除此之外,特殊的保护制度只能是证人或者是证人的亲属在面临危险的状况下提出申请。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若不实行姓名的隐蔽、住址和工作单位的隐藏措施,证人的保护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更不能有效防备犯罪分子。

  三、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有关措施

  (一)明确证人保护责任主体

  在刑事法律体制中,具体落实公安、检察院和法院对证人的保护责任,明确这三个部门对于保护证人方面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对于案情比较严重和重大案件要使用高级的保护方案。保障证人安全的过程中主要的部分要以公安来完成,检察院与法院有着辅助的作用,在证人的家属和财产安全方面由不同阶段的部门来负责。

  (二)确定证人的保护程序

  证人和证人的家属可以不同的方式来申请有关部门的保护,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的案情来提出保护方案。对申请审核的部门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申请人是否需要启动保护程序,综合发生的状况来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采取对证人和证人家属的保护。

  (三)完善证人的保护措施

  在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不应该涉及到证人的住址、工作单位等,应该在提前计划好的地点与证人相见。有关部门对证人的个人信息应该做好保密的工作,遇到证人受到报复或者侵害时,有关部门应该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对于远程提供证词的证人,有关的技术人员还要对证人的声音与录像采取相应的处理。若要证人到场还要采取隔离审判。匿名提供证词的一定要根据司法人员的可信赖性为根基,还要有相符合的规定制度支持。

  (四)建立保护机构和经济补偿制度

  我国在证人的保护制度方面是起步较晚的,当前还是处于初始的阶段,没有独立的部门机构,也没有完善的保护系统,只是少许、零散的规定来实现对证人的保护,很明显这是不可能完成的[5]。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权利受到损害的保护部门,但是公安部门的警力非常有限,建议可以在公安部门的内部设置专门保护机构,一旦有需要时,就在公关机关抽调,配备相应的装备与设施,把经费纳入国家财务的预算。在职务放罪的案件中,若有证人需要采取特殊的保护,审查符合条件马上可以通知保护机构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同时建立证人作证、出庭作证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的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具体的补偿主体、标准、程序等。确立证人在受到报复或者侵害时的经济救济保障制度,以解刑事证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激励人民群众积极、放心作证,确保案件事实客观,促进司法公正。

  结论:证人保护的措施与模式把保护证人和证人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建设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应该不断的更新与完善,这样才可以有效保障证人和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的长久治安。
 


  参考文献:

  [1]余为青,董茜.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学术界,2016(8):187-195.

  [2]征汉年.中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v.20;No.108(05):143-149.

  [3]袁群.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现状分析及完善[J].科教导刊,2015(5z):134-135.

  [4]葛松.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保护制度研究[J].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19(03):27-31.

  [5]刘环宇.浅议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7(0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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